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08年经济危机中的一枝独秀,使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开始到中国找机会,洋打工的现象日益普遍,保罗就是这样一位洋打工者。
保罗是美国人,因为留恋于金华的悠闲清净,在金华八中当外教。法院资料显示,保罗2009年6月进入八中担任外教,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聘了一年,年薪8万元,期限到今年6月30日。但是今年,八中以预算问题为由,拒绝了再与保罗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心中不服、又非常渴望留在金华的保罗,一纸诉状将金华八中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保罗的辩护律师认为,八中是事业单位,保罗是被聘用的工作人员,所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中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保罗是一名在中国无定居权的外国人,应当遵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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