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顺延期间职工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
时间:2023-06-08 22:01:04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王师傅于2004年2月就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维修工一职。在此期间签订了多份固定期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王师傅正常工作至2014年12月23日,当日公司书面通知王师傅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并安排王师傅24日至31日享受年休假。2014年12月25日起王师傅请病假,双方劳动合同因此顺延。在此期间,王师傅于2014年12月27日口头向公司人事经理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否认王师傅曾提出过),2015年1月15日,王师傅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师傅是否有权在劳动合同顺延期间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与王师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2014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已经决定到期后不再续签,只是因王师傅病假,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病假期满后,合同应到期终止,所以不同意王师傅的请求。

王师傅认为,自己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其已经向公司口头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予理睬,所以才提请劳动仲裁,公司应和自己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在上海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劳动合同在2014年12月31日期满后因病假顺延。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在劳动合同期间或顺延期间,已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请求,故对王师傅的请求予以支持。

□唐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但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包括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王师傅自2014年2月起在上海某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因此他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情形。双方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定权在于劳动者一方。虽然双方签署了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满足十年的工作年限后,王师傅有权在2014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任何时间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其签订。此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因医疗期而相应顺延,劳动者主张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的2014年12月27日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单位否认其曾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此节事实因缺乏证据难以认定,但在劳动合同顺延期间,劳动者通过仲裁方式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也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裁决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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