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已与雇员签订了合同。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按一年工作一个月工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可以裁员:
(1)按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在改变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调整经营方式后仍需裁员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在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工人不同意根据本法第44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续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雇主所在地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为雇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如本文所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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