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从毕业即就职于A公司,其在A公司就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员工。李某在该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当日,临下班时公司人事送来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表示疑惑,并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李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合法吗?
【律师说法】
李某已经在A公司工作满十年,在李某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A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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