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以下情形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未终止或续签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其他。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关系认定纠纷。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全文5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