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存在少部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败诉。针对此种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于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一下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以上五类凭证中,(一)、(三)、(四)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也应积极进行举证。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提供与单位负责人协商的录音录像,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作文件、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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