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民登记基本要求
选民登记按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对象必须具备法定选举资格;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凡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应进行登记;每个选民只在一个选区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登记工作要做到准确、合法、不重、不漏、不错。
二、选民登记机构和选民登记人员
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和选民登记站,采取登记选民和选民登记相结合的办法登记。
选区抽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熟悉情况,并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选民担任选民登记员,经过培训具体办理选民登记。
三、选民登记范围
(一)红山区管辖范围内的,在选举日前年满十八周岁,即1989年10月28日(含本日)以前出生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人员予以登记:
1、户口在红山区管辖范围内的中直、自治区直、市直、红山区直及区以下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城市居民、农村村民、警察部队官兵;
2、没有正式户口,但已取得红山区暂住户口的;
3、居住在红山区手持户口迁移证要求在红山区落户的外地公民;
4、要求在红山区入户,并长期居住在红山区,虽没有取得红山区暂住户口但已取得原居住地证明的外地公民。
参加选举和迁移户口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本项第2、3、4款所列选民的选民证不能作为申报户口的凭证。
(二)户口在红山区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准予登记:
1、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上述人员的登记办法及其参加选举的方式,由区选举委员会与执行监禁、拘役、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另行确定。
(三)下列人员不予登记:
1、选举日前不满十八周岁(即1989年10月28日以后出生)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4、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经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单位证明,由各镇、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区选举委员会备案,不列入选民名单;
5、户口在红山区的其他旗县区的各级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如果本人要求到现工作的旗县区登记,户口所在地选区可不登记,为其出具选民资格证明;
6、户口没有转出而迁居外地,已参加现居住地选举的或要求到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
7、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经最大努力查找,仍不明其下落,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四、选民登记方法
(一)人口变动不大且上次选民登记档案保存完好的选区,这次可以上次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表为基础,用四增四减的方法进行核实:
1、四增是增加上次选民登记后:
(1)新满十八周岁的;
(2)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现恢复政治权利的;
(3)由其他地方新迁入该选区的;
(4)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已治愈的;
2、四减是减除上届选举后:
(1)死亡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迁出本选区的;
(4)新发精神病和呆傻症不能行使选举权的。
(二)人口变化较大,上次选民登记档案丢失或不完整的选区,必须重新进行登记。
五、选民登记程序
1、按户口底册和计划生育底册,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逐个登记造册(按四增四减方法登记选民的,可直接使用上次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册);
2、根据登记册入户逐人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3、户籍在红山区而居住在红山区境外的选民,由红山区选举委员会作出公告,要求他们在限定的时间内(2007年10月7日前)到户籍所在地选区自行登记;
4、选民小组登记完毕后,要认真审查选民资格,然后造表汇总,经选区工作小组复核,报乡镇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对确定有选民资格的人,按选区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六、选民登记地点
(一)除本办法特殊规定外,城市居民中的选民在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凡户籍和居住地都在本选区的选民可直接登记;居住在本选区而户籍不在本选区的选民,可在本选区登记,由选举工作小组将登记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选区。农村村民中的选民在本村选区登记,居住在城区的农村选民由住所地选区通报户籍地选区进行登记;
(二)户籍未在红山区而居住在红山区境内的流动人口中的选民按红山区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公告(第一号)要求,在取得原居住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于2007年10月7日以前到住所地选区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站自行登记;
(三)赤峰学院选区的选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师生员工)在本学院选区各选民小组进行登记;
(四)取得红山区暂住户口或手持户口迁移证要求在红山区入户的外地选民在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
(五)乡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工作单位所属乡镇登记;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机关、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的职工在工作单位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登记。
(六)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在推荐的选区登记;
(七)驻区警察部队的选民在部队所在地选区进行登记;
(八)在解放军部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及随军家属在所属部队进行选民登记。
七、对确认选民资格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和起诉
任何选民对选区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区选举委员会授权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八、本办法由红山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中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由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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