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与登记选民
时间:2023-04-24 20:10:12 4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要将符合参选条件的公民登记造册,这一过程,在选举法中称之为“选民登记”,并设专章规范之。然而,实际工作中,你常会听到有人将此过程称之为“登记选民”而非“选民登记”。

有人认为,将“选民登记”称之为“登记选民”只不过是由于选举工作人员工作不规范所导致的一种“口误”,二者并无区别。而有的人则认为,这正如同一个人有几个名字,只是称呼习惯不同而已。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选民登记”与“登记选民”迥然不同。单从词组结构上看,前者是主谓词组,后者是动宾词组;而从称谓上看,在“选民登记”中,选民参选积极性相对较高,登记主动;在“登记选民”中,选民参选积极性相对较低,登记被动。

“登记选民”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众所周知,投票参选是选民的法定权利。通过投票参选,公民管理社会、参与政治生活的意愿可得以表达,国家主人翁的社会价值可得以体现。因此,从理论上讲,选民参选的积极性应该很高,“登记”应该是选民自觉自愿的一种行为。但是,由于我国封建历史较长,民主历程较短,加之其他因素的影响,如选民对候选人缺乏了解、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一些选民的参选积极性并不高,在登记活动中常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离自觉自愿状态还有相当的距离,选举工作人员挨家挨户上门“登记选民”成为选举中常见的街头一景,结果使“选民登记”活动成为了名符其实的“登记选民”。

由此看来,“选民登记”只不过是立法者的一种理性要求,其与“登记选民”的差别实质上体现了“应该”与“实然”之间的对立性。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选民登记”与“登记选民”在对立的同时又统一着。选举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选民当然可能放弃。但是,如果大量的选民放弃选举权,将极不利于民主制度的完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不利于国家政治文明的建设。因此,通过各种办法不断增强选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提高其参选积极性,意义重大。作为一种工作方法,“登记选民”无疑会提高参选率,但提高参选率却并不是最终目的。这一点在“登记选民”中应值得注意,否则,将有悖于“选民登记”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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