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权参加选举的程序。
在中国,依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在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再编造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选举机构依法确认的选民名册。中国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30天公布,通常叫选民榜。在公布选民名单时,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民证是选举机构发给选民,表明他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证书。
英国1918年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人登记册每年应造两部,登记官应负责造具春季及秋季登记册。法国1964年选举法规定,选民必须进行登记。选民名单采用永久性登记办法,每年复查1次,按每1选区投票站设立行政委员会,由各行政委员会编制各该站选民名单,名单送交市政府秘书处,按法律规定程序通知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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