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概念和分类
时间:2023-04-13 09:22:03 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和分类

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照法律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在专门簿册上进行的一项重要的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与制度。

土地登记分两类:

(一)初始土地登记,是一种基础性登记,是普遍的土地权属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又称日常土地登记或经常性土地登记,它是在初始登记基础上,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的土地权属及主要用途变更的情况,随时办理的登记。

二、为什么要开展土地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有利于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得到了绝大多数农民群众的认可,也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承包中仍存在承包地发证不到位、合同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面积与承包地实际面积不一致、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稳定。《民法典》颁布后,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产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因此,中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主要目的是,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基础上,进一步查实农民承包地的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力,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三、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

(一)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不允许借确权登记推翻原有承包关系,重新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明确承包关系的,如开荒地、自留地、园地等非承包耕地,原则上暂不列入此次确权范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二轮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计入账证。如因建房、修路、国家征用、自然灾害、水库淹没等原因而减少的承包耕地,减少部分不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只登记现有承包耕地。以一人一权、不重复重叠为原则,一个村民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户作为经营权共有人。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于第二轮承包时出现的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登记颁证。对于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依法属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耕地、林地及河道内滩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四)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遇到困难和问题都应该实行民主协商,坚决杜绝发包方独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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