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太湖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网址:http://xxgk.thx.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太湖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领取《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太湖县民政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网址:http://www.shmzj.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具体地址:雪野路1000号)进行查阅,还可以在上海市档案馆(具体地址:中山东二路9号)进行查阅,或者在上海市图书馆(具体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555号)进行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上海市民政局掌握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www.shmzj.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该查阅室地点位于世博村路300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5:00)。
本机关还将通过《中国社会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现行有效需长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公开范围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shmzj.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23111111转,电子邮箱:jdts@shmzj.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太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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