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间,合同到期后,应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时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哺乳期有什么待遇
女职工哺乳期的待遇如下:
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长至哺乳期满才能终止合同;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对于哺乳1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多胞胎的,每天多哺乳一个婴儿,母乳喂养时间增加一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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