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时间:2023-07-04 20:02:36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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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负责对在本区、县从事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

接受委托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拆迁单位);

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以下简称内设拆迁部门);

从事单位内部一次性拆迁项目的拆迁单位(以下简称自行拆迁单位)。

第四条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批准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

第五条受托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以上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单位职工总数的75%以上。

(五)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

(三)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职称证件;

(六)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内设拆迁部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部门职工总数的80%以上。

第八条内设拆迁部门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间劳务输入、输出行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供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间劳务输入、输出行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供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和使用劳务的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安排本单位职工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务收入的行为。

招用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名称一般使用北京市劳务服务社,经营范围统一规定为劳务派遣,兼营其它业务的,其经营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条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由主办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劳务派遣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市、区县工商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设立非公司形式的劳务派遣组织,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区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第五条办理劳务派遣《资质证书》,应出具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

二、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六条鼓励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开办劳务派遣组织,促进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可享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的5-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试用期满后,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的,由劳务派遣组织按隶属关系报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实,20日内对准予补助的下达批复,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同级财政按各负担1/2的比例分别给予补助经费。

第八条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的报告(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四、与被招用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五、被招用下岗职工的《下岗证》、花名册、个人帐户转移单、身份证复印件;

六、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审批表(一式二份,样式附后)。

第九条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且劳动关系维持在3年以上(含)的,可自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之日起3年内享受营业税等额补助的优惠政策;符合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劳服发字〔1994〕368号)规定的,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三减二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劳务派遣组织申领营业税补助的,由劳务派遣组织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对准予补助的下达批复,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申请营业税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营业税补助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四、被招用下岗职工的身份证及花名册;

五、交纳营业税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六、营业税补助经费审批表(样式附后)。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还可按《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的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的支持。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组织应与招用的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保证下岗职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下岗职工应遵守劳务派遣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或临时用工,应从劳务派遣组织中聘用,并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

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应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劳务费价格,劳务价格中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第4季度根据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的情况对核发的《资质证书》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未进行年检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不能享受营业税补助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不得转租营业执照。转租营业执照的,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借招用下岗职工为名,骗取各项补助资金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回《资质证书》,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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