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
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
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长期居住有自建房内;
(三)单独立户;
(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建设重点工程的房屋拆迁,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在此没有常住户口,其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原建筑面积计算使用权补偿款(不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其原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使用权补偿款(不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对超过6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
五、拆迁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家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虽然在此有常住户口,而且独立分户,但是没有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另有住房的,计算使用权补偿款时不予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
六、拆除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仍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迁人居住的卧室的建筑面积加上该套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面积计算;但是其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附属建筑面积。
七、按照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第22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困难户时,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必须同时符合该款此列三个条件,即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否则不予认定。
八、拆除承租住宅房屋,其原建筑面积测定有因难的,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换算系数可以参照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或者所在院落内房屋总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对比系数确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屋计字[2000]40号颁布日期:20000225实施日期:20000225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局、开发区房地局、交易所、登记所: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2000〕第006号)中“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的日期是指2000年2月16日。不论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签订,均以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日期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三、对经济适用住房按50%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市建委开发办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屋。
四、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房改房是指经各级房改部门(含中直、国管、解放军系统)批准方案的,并按北京市规定的房改价格出售的房屋。
五、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改造改组中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是指经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及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三改”企业,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六、房屋产权置换的买卖手续费按面积较大的计收。
七、2000年2月16日及其以后按交易额1%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如当事人要求退款,由执收单位负责退款,房改售房退返全部手续费,其他房屋买卖退返手续费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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