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Ⅱ执法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日发布)(备注:第十一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2005年8月30日发布)(备注: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Ⅲ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
Ⅳ执法程序:
1.接收材料
接收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
(i)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④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⑤资金证明;
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⑦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⑧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⑨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⑩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ii)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④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⑤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⑥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⑦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⑧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2.审核材料
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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