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合营企业的书面申请(合营中方企业盖章);
2、境内企业提供其主管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或董事会决议;
3、项目建议书及批文;(先办房地产公司后办项目仅需项目建议书或意向书)
4、合营各方共同编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或投资者签字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先办房地产公司后办项目的企业免交)
5、合营各方共同编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或投资者签字的合同、章程;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合营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7、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或商业登记表复印件(境内企业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外方个人投资需身份证(复印件)、履历;
8、合营各方资信证明文件;
9、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各方董事人选的委派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或投资者签字;境内企业附主管部门意见;有限责任公司附董事会决议)、中方董事会人选附简历;
10、进口设备材料清单;
11、国有资产评估书、确认书或产权界定书(中方为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件(中方有主管部门);
12、征用土地或租用场地证明;
13、环保部门意见(涉及环境保护项目);
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凭审批机关的有关批文在市技术质量监督局领取);
15、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说明:
上报材料中外文资料需附中文译文(译者签字)。
外商投资企业申办特殊行业或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主办单位在报批前申报各类手续。
※审批机关根据审批权限可分为:
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县、城区、开发区
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联合审批办公室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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