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决定某公司将赵某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交就业服务中心备案。2003年7月23日,赵某在一家公司上班。2006年3月初,赵某离开公司。今年4月,赵某口头提出辞职,但一家公司不同意。8月3日,赵某通过特快专递向一家公司寄出辞职报告,8月4日一家公司在邮件上签字。
此后,双方因赵某档案调出和社会保险关系发生冲突。赵某于2006年9月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赵某,因赵某的申请不在受理范围内,不予受理。为此,赵某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某公司调出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或终止,故无权请求法院解决档案调出和社会保险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赵某应请求仲裁机构先进行仲裁。因此,我们不同意赵的说法。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2006年8月3日,赵某向某公司邮寄辞职报告后,应认定赵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作为用人单位,公司有义务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为赵某调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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