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工作期间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是甲方(即用人方)为我工作单位的上级集团公司,合同期限到2005年12月份。半年前我因病与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工作单位也同意了,但工作单位的上级集团公司(甲方)认为他们没有同意,所以在我离职之后一直扣留我的档案关系至今未给我,我的各项保险也都断档。他们让我交所谓的培训费换取档案,我觉的不合理所以一直也没同意。
我想请问一下:1工作单位已经同意我离职,是否也可以代表它的上级集团公司(甲方),那么我离职也不算是违约呢?2、企业在员工离职之后是否有权力扣留档案关系不给,并要收取所谓的培训费呢,他们这么做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3如果企业没有权力扣留档案,那么请问什么部门可以帮我要回我的档案关系呢?麻烦您帮忙解答一下好吗?
答:从你来信说的情况来看,如果劳动合同的甲方(即用人方)是你工作单位的上级集团公司,那就确定了用人方是集团公司,你解除合同应该经过用人单位也就是集团公司同意,你工作的单位既然不是用工主体,因此如果上级单位不认可你工作的单位同意你离职,你工作的单位是无权代表上级集团公司(甲方)的,从这一点上来说你解除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是违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因此,劳动者在辞职中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并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劳办发[1996]71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此外,《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
在你离职后企业应当将你的人事档案转至当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企业为控制本单位人才流失,采取不交培训费便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将人事档案放行,如对仲裁不服,可在接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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