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
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资所得;
(二)劳动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经营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代通知金扣税问题是怎么样的
代通知金扣税问题是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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