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制度具有什么特点
时间:2024-01-05 11:52:31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措施。行政赔偿诉讼是解决赔偿争议的特殊诉讼形式,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补偿是国家为补偿合法权益损失而采取的措施,范围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权人的申请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职能活动。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务员不是诉讼被告。赔偿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还可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补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区别。补偿的主体是国家,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它行政主体。补偿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特别损失。只要是损失了合法的权益(包括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就应予以补偿,不限于目前国家行政赔偿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

行政赔偿是对受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权人的申请,在法定程序下解决争议的特殊诉讼形式。行政补偿则是国家为补偿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范围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是涵盖所有合法权益的特别损失。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在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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