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由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2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督。”
行政监察制度的具体含义
1、实施行政监察活动的主体是设立在行政系统中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这一机构所实施的行政监察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专门内部监督。
2、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3、行政监察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任命的公务员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综合行政行为。
4、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惩戒活动的总称。
5、行政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及其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的问题。
行政监察的具体特征
1、行政监察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职能,其监察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
2、行政监察是由属于行政系统的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监察厅(局);市、市辖区、县设有监察局。
3、行政监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的内容包括: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中的廉政状况;②上述人员的勤政状况;③上述人员依法行政的状况。
因此,其是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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