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4-01-05 12:21:11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监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惩戒的总称。它旨在确保国家及其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职,依法行政。监察机关对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包括检查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的问题,处理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受理申诉等。行政监察的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任命人员。

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的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负责行政事务,包括企事业单位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行政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及其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的问题。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包括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因此,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惩戒活动的总称。

行政监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惩戒活动的总称,旨在保证国家及其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实现依法行政。监察机关对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处理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受理申诉等。行政监察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七条 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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