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地役权如何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三)公共地役权比较特殊的是,不论是何种取得方式都必须满足设立公共地役权的目的是公共利益这一条件。
二、公共地役权是什么
公共地役权,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使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容忍某种非利益或负担,相应使国家、公众或公共事业部门取得要求相关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承担某种非利益或负担之义务的权利。从功能定位上看,公共地役权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三、公共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一)公共役权须是存在于私人不动产上,不管是以私人拥有所有权或是使用权。尤其是在为了公众利益而存在的公共役权的情形,存在于私人不动产上的特征,使得它与共用公产,也就是供公众直接使用的公产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即使是私人的不动产负担了公共使用的役权也不成为国有财产,仍然属于私人产业。对于存在国有不动产上的公共使用负担,不是公共役权,它的性质是共用公产的一般使用,所谓的一般使用是指无需特别批准,任何人都可以按照公产的高权性目的规定使用该公产的公共权利。
(二)公共役权的设立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包括为了公益事业、公产利益、公众便利。其所具有的公共性使得它与私人地役所具有的私益性区别开来。因此,对于私人地役来说,法律不多加干涉,设立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民法的方式来设立。
全文6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