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取得和消灭的原因如下:1。取得地役权的原因如下:
1。它是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获得的。首先,它是由于时效而取得的,时效仅限于继续和明示的地役权;其次,它是由于继承而取得的。2。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契约行为确立地役权;另一种是以遗嘱行为等个别行为确立地役权。第二,地役权被取消的原因如下:
1。土地损失。土地的丧失是任何以土地为客体的物权丧失的原因,而地役权的消灭不仅是因为土地(地役权)的丧失,而且是因为地役权的丧失。
2。事实上,设立地役权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即当地役权不能再为地役权的供求提供便利时,地役权就会被消灭。例如,取水地役权因地役权水源枯竭而消灭。三。地役权人终止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地役权因地役权人终止地役权关系而消灭:一是地役权人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是有偿使用地役权,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费用的,经两次催交。
4。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的,地役权恢复为无负担状态,地役权消灭。但是,如果是有偿地役权,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整个地役权期间的租金。
5。生存期届满或其他预定原因的发生。地役权存续期间届满的,地役权消灭。地役权的设定附有条件的,地役权将因条件的实现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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