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订)
时间:2023-05-07 18:51:40 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件编号: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届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修正,1996)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建立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工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在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依法自愿团结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协会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第二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开业的同时设立工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不具备成立工会条件的,必须在开业半年内成立工会。外商投资企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到企业指导、帮助建立工会。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企业工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组织,应当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成立会员筹备组,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职工依法行使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委员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由股东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会。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人数不足2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合并工会。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福利、职工奖惩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者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个人劳动合同变更或者终止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集体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企业和工会协商一致。第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行政会议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问题时,研究决定有关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配合。外商独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奖惩、工资制度、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配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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