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条例
时间:2023-05-07 18:52:10 3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布编号:济南市第五十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济南市关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谢*唐2001年4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第五条本规定由济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济南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第六条本市设立“开放繁荣城市勋章”。市政府实行规范政府管理、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的目标责任制,纳入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严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投资单位非法占用合营企业的人员、财产和财产。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自主权:(一)制定本企业的生产、财务、劳动和经营计划;(二)依法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管理机构、工资标准和形式、奖励和津贴制度;(三)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4)应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合营企业使用中方投资者的生产经营设施和供电、供水、供热等福利设施的,可以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合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得按照国家规定的水、电、热价格向合营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在购房、租房、购物、就医、观光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国有企业和公民同等的服务价格待遇。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劳动者提供服务和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下列行为:(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二)摊派各种项目和各种费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存款和集资(3)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和调查(4)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约谈和未经企业同意的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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