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需要同时适用《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三部法律。清算程序包括确定清算方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财产、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委员会按协商原则处理事务,并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企业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投资者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然而,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自行清算呢?根据《公司法》第181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经公司权力机构决议通过,提前解散公司。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与《公司法》同一位阶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现行法律仍然有效,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自行清算需要同时适用《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三部法律。在办理清算时,主要经过包括确定清算方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以及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涉外仲裁活动等程序。清算委员会需要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经公司权力机构决议提前解散公司。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同时适用《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三部法律。清算程序包括确定清算方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业务、财产评估、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委员会应按协商原则处理事务,并提交相关方案,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备案。在清算过程中,需谨慎处理各项事务,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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