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保密资格认定项目被中止
时间:2024-01-10 16:30:06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条法规列举了六种情况下会被撤销保密资格,包括欺诈、收买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未经许可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佣外籍人员、出租、出借、转让保密资格证书、存在严重泄密隐患且未改正、严重违反保密规定且发生重大泄密事件、以及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被撤销保密资格后,被撤销者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以欺诈、收买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2.未经许可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佣外籍人员的;

3.出租、出借、转让保密资格证书的;

4.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经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5.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6.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未经许可引入外商投资或雇佣外籍人员暂停保密资格认定

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泄露国家秘密。而外商投资和雇佣外籍人员属于引进外国势力范畴,因此,若未经许可进行此类行为,则可能涉及到保密资格认定问题。

根据该法规定,对于未经许可引入外商投资或雇佣外籍人员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其保密资格认定。这一规定表明,在保护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其负责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表明,在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中,相关部门不仅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还要对相关负责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未经许可引入外商投资或雇佣外籍人员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保密资格认定问题。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其保密资格认定,并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许可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佣外籍人员的行为可能违反保密资格认定规定。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其保密资格认定,并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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