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来自三明宁化县的张先生拨打东南网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他和妻子去年4月份在莆田涵江泰安混泥土有限公司工作,由于他们在试用期间离职,泰安公司一直不愿支付拖欠的4600元工资。对此,劳动部门和律师均表示,就算是试用期离职,公司也理应支付相应报酬。
反映:
离职后,工资被拖欠近一年
张先生告诉记者,去年4月份,他应聘到泰安混泥土有限公司从事材料配料等相关工作,试用期月工资为6000元。后来他的老婆也进来工作,月工资为2500元。公司为他们安排了住宿,然而居住一段时间后,他们很不适应,便提出离职。张先生说,他和妻子的房间离厕所和机修房很近,味道重且脏。
张先生表示,离职后,自己和妻子的工资粗略加起来有4600多元。但从离职到现在,他多次致电公司的负责人索要相应的工资,但是均未如愿。
回复:
试用期离职,按规定不予结算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拨通了涵江泰安混泥土公司一位黄姓负责人的电话。他告诉记者,公司的工资都按月结算,当时是张先生坚持提出离职,按照公司规定,在试用期期间离职是不给予结算的。因为如果公司的每一个员工都像他那样做几天就离职,那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怎么算?黄先生说。
对于张先生提出员工集体宿舍条件差的问题,黄先生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基层的员工和中层的管理人员居住的条件都差不多,并不差。黄先生还告诉东南网,当时张先生先来工作,后来他提出让其妻子也进来工作,并让公司安排出一个独立的房间,这些公司也满足他了。
劳动部门:
当事人可申请劳动部门介入
莆田涵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规定,当事人可以按天领到相应工资。当事人在用人单位工作,离职前,试用期期间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应提前一个月,离职时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资。如果未事先通知离职说走就走,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一部分工资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不过赔偿不能超过工资的20%,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事人无法拿到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调解,同时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当事双方确实存在劳务关系以及用人单位所拖欠的金额。
律师说法:
公司应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针对张先生和泰安混泥土有限公司之间的争执,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得蔡建成律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是在试用期内,但是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是明确的,所以就算张先生提出离职,当事公司也应该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蔡律师说,公司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框架,张先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介入调解。
蔡律师说,由于张先生和泰安混泥土有限公司事先没有签订有效的合约,那么张先生在举证自己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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