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报酬和工作成果的交付方式的。
一、承揽人法定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如何理解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将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是承揽人最主要的义务。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的,或者使工作成果价值减少的,承揽人应对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1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根据本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具备两个条件:
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
2、定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做人应当及时验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做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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