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怀孕的相关政策规定尚未出台。现有的政策规定包括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周转房和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同时鼓励在编教师攻读教育硕士。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也可以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此外,在补缺特岗教师时,会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设岗位教师。
我国在现时尚未有关于特岗教师怀孕的相关具体政策规定。怀孕的情况对于特岗教师是没有其他影响的,同样享受着女职工怀孕所享受的待遇。对于特岗教师,相关的政策规定如下:
1、各设岗县和学校,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必要的周转房,方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
2、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3、各区县乡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设岗位教师。
有关特岗教师岗位空缺的补充规定
根据《关于解决特岗教师岗位空缺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对于因故出现空缺的特岗教师岗位,应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聘办法,面向当地农村基层学校补充特岗教师。对于因故出现空缺的特岗教师岗位,应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聘办法,面向当地农村基层学校补充特岗教师。因此,特岗教师岗位空缺的补充规定是为了保证农村基层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而制定的。
特岗教师怀孕的相关政策规定尚未出台,但怀孕并不会对特岗教师产生其他影响,仍可享受与女职工相同的待遇。各设岗县和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周转房,方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符合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空缺的特岗教师岗位应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或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聘办法,面向当地农村基层学校补充特岗教师。因此,特岗教师岗位空缺的补充规定是为了保证农村基层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而制定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费待遇的规定》第一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三)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四)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单位所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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