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的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可以去当地的土地局的交纳。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二、土地出让金是什么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土地出让金有标准吗
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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