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经济适用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由“划拔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
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有:
(一)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二)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三、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家庭户口簿;
(四)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五)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书;
(六)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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