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农民工周海瑞因Ⅱ期尘肺职业病,奔波七载状告用工单位,要求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案,长葛法院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出发,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注重向当事人辩法析理,最终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案件圆满调结,收到较好社会效果。
原告周海瑞从1989年起,就在被告郑州市铁路分局在长葛市后河镇陉山村开设的铁路采石场从事爆破工作。1994年至1999年,郑州铁路分局陉山铁路采石场将爆破工作承包给被告陉山村委会和陈瑞增,原告周海瑞继续在原处工作。
因原告所从事的作业环境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2001年11月1日原告被河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为Ⅱ期尘肺。为此,原告周海瑞先后向长葛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河南省劳动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又分别在长葛、许昌、郑州等地方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民事诉讼,但均遭败诉。
今年5月初,原告周海瑞不甘就此了事,再次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郑州铁路局、陉山村委会、陈瑞增等诉至长葛法院。
该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此案的后河人民法庭针对本案纷争已历时七年,经过多个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未果,双方情绪对立严重的特殊情况,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出发,从不利因素中寻找有利因素化解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努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后河法庭在充分吃透案情掌握了原被告诉争焦点的前提下,制订了周密详尽的庭前调解计划,认真细致地开展辩法析理工作。庭长武燕子多次召集双方代理律师探讨案情、电话联系交流观点、分析双方利弊得失,使被告方认识到原告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客观事实,理应得到公平合理赔偿的道理;同时,也使原告认识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有理、有利、有节,最终放弃了部分不切合实际的诉讼请求。
日前,这起当事人周海瑞先后奔波七载,历经三级劳动部门四次决定、铁路和地方三个法院四次审理的农民工维权难案,长葛法院通过庭前调解,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一次性获得各项赔偿26000元,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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