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待员工利益的损害是公开事实。有些员工可以接受调动、调整决定,但不能接受薪资降低。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公司对待员工利益的损害是公开事实。关于工作调动问题,有些员工可以接受调动、调整决定,但不能接受薪资降低。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公司公开真相:员工利益是否受损?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如实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公司公开真相:员工利益是否受损?”为主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1.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如实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损害的认定:劳动者因未了解真相而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已了解真相仍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赔偿范围:因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包括物质损害赔偿、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 法律制裁: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者损害赔偿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如果未履行义务导致员工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员工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从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损害的认定与赔偿范围、法律制裁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员工利益受损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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