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劳动案件程序
时间:2023-08-18 20:23:05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诉讼开庭手续:1、一审手续:(一)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口头起诉后,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天内裁定不受理。如果原告对裁定不满意,可以上诉。(2)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在正式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还需要做准备。例如,向被告发送起诉状的复印件,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和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3)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由各方讨论。辩论后,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者的顺序征求各方的最后意见。(4)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调停的,也能调停,不能调停的,必须立即判决。2、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依法提出二审程序。但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注明当事人姓名、法人姓名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审查人民法院姓名、事件编号和事件原因、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交复印件。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3、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发现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实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复审,但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必须提交。

劳动纠纷仲裁流程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日期。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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