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大二学生杜同学发文称,自己在郑州一家公司实习过程中,因拒绝生吃鸡蛋被辞退。杜同学在离职手续上注明因不吃生鸡蛋被辞退,还被人事要求更改写成因个人原因离职。据杜同学提供的与人事经理录音显示,“生吃鸡蛋”是公司员工手册里注明的。目前劳动监察大队已经介入调查。
拒绝“生吃鸡蛋”被辞退,公司或将违法
该公司用生吃鸡蛋来惩罚员工是一种漠视法律法规的表现。法律法规中涉及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保护,都有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如《劳动法》第9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公司以员工手册作为惩罚依据,就得先证明自己的员工手册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就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生吃鸡蛋不仅对人身体健康有害,还是一种侮辱、惩罚,该公司的这项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据此开除员工也站不住脚。
公司要受处罚吗?要赔偿员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该公司员工手册里的业绩不达标就罚吃生鸡蛋的规定属于变相的体罚,是违法的,即使这位实习生放弃维权,劳动行政部门也应该主动介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杜同学还是大学生,根据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可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校的大学生并不等于劳动者,自然也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可以参照适用双方的劳务合同来要求支付之前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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