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装卸工搬运货物时被砸断脚踝,用人单位应不应该以工伤待遇对其进行赔付呢?日前,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今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一审支持了临时工陈某的诉讼请求,原告陈某共获赔5万余元。主审法官分析指出,以往在企业工作的临时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摆在他们面前的是坎坷的寻求救济之路,但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这一弱势群体提供了维权法宝,维护了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为案件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原告陈某是被告某物流公司雇佣的装卸工人,他和妻子从家乡来到天津,在找到这份工作前,他们一直在建筑工地上打零工。陈某在工作中兢兢业业,老实肯干,周围的同事对他的评价很好,他对每月800多元的工资也很满意。今年年初,陈某在公司装卸货物时,因绳子断裂被坠落的木箱砸伤右脚,造成踝骨骨折,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愈后,陈某拿着各种费用的单据找到单位,要求单位承担其各项费用,但是单位认为受伤是陈某自己工作时不小心造成的,只同意承担一小部分。陈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赔付其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余元。被告物流公司则认为,虽然陈某是公司雇佣人员,但其在搬货时不注意个人的劳动保护,所以造成事故的发生,陈某对此次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从今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是工伤;陈某虽然不是物流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临时雇工,但他仍然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被告物流公司在与陈某的雇佣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造成陈某身体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物流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物流公司提出的原告陈某受伤是因为其自己不注意造成,应当由陈某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的辩解意见,因被告物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受到的伤害是其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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