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城市民谢先生:本人自2002年7月起至今,一直在梅城一公司工作,其中2009年以前未与该公司签劳动合同,2009年以后才签订合同。现公司即将停产解散,请问:2009年前的这段工作时间,是否有经济补偿费?如何计算?2009年以后的又如何计算?
法律咨询: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补偿1个月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反之,即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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