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变相扣减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它不包括以下减薪:
(1)国家法律法规对其有明确规定(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3)用人单位根据本合同制定的工厂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4)企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利益有关。当经济利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降(但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由于工人的事假,工资应相应减少,etc
根据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发[1995]226号),“扣减”是指雇主无正当理由扣减工人应得的工资(即,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雇主应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所有劳动报酬。
第二,提高业务指标是否是工资的可变扣除?
公司的行动是否合法取决于该公司如何规定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协议,或者如果员工本人批准了公司改进绩效考核的要求,则公司的做法是无可挑剔的;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类似协议或未事先获得员工的同意,公司任意增加工作要求的做法就是违反扣除员工工资的合同。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公司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工资支付政策。显然,未经工人同意,违反了绩效考核要求的合同。在这方面,《劳动法》第50条规定,应按月以货币形式向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拖延工人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扣发、拖欠劳动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以根据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赔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总额的一至五倍。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如果雇主无故扣留或拖欠工人工资,或拒绝支付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即惩罚性赔偿。因此,面对扣留欠工人的工资,工人有权向劳工部报告。如何处理单位扣留工资的问题。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扣留或拖欠劳动者工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还应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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