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讨论纪要》第十条,用人单位在“第三阶段”与女职工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性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工资,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的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女职工“第三期”届满之日为准。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期”届满之日尚未届满或者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至“三期”届满之日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下列“三期”工资:
1.孕期工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即:,停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在停产期间不安排职工从事其他工作,不是职工本人的过错造成的,停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停产津贴:(一)停产期限在六个工作日(含六个工作日)以内的,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支付给职工(二)停工连续超过六个工作日的,从第七天起,按停工前三个月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支付给职工。”按本人孕期工资的60%支付
2.分娩期工资按原工资处理
哺乳期工资按《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不低于标准工资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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