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席由工会代表担任。”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调整,包括派代表参加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预防和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等
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增进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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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试行办法
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了本办法。第二条工会参与解决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用人单位解雇、除名、辞退、辞职、自动辞职引起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或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和健康、女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而产生的争议;、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地处理(II)所有当事人在法律适用方面一律平等;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解决的三方原则。第四条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和仲裁。
P>员工因侵犯劳动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五条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参加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的协商。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和用人单位参加协商的请求,促进争议的解决。第八条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当主动参加协商,及时解决矛盾。第九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第十条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通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者仲裁。第三章主持劳动争议调解第十一条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设立,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用人单位工会内。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的调解申请;(二)决定调解成员的回避;(三)及时指定调解成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五)依法召开调解成员和劳动争议双方参加的调解会议,主持调解工作。第十三条工会代表作为劳动争议调解成员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五)及时整理、归档调解文件和档案;(六)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十四条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第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调离本单位或者需要调整时,原选任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在30日内依法选举或者委派,并选派人员补足。调任或者调整调解成员过半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设立。第十六条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P>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专业指导。第十七条工会可以在城镇企业集中地设立区域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区域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和相关人员的代表参加。
区域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应报当地上级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三)依法对仲裁裁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参与对仲裁庭提交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和处理,参与对复杂案件和需要延期的案件的审查和批准;(五)有权依法将应当受理但不受理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受理;(六)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将其提交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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