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争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以书面形式要提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工作部门、工种及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等事项,同时要写明请求的内容、事实和理由。如果劳动者人数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理由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对方是否愿意调解的想法,并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该劳动争议是否受理存在分歧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