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安排不当易引发劳动争议
时间:2023-06-09 19:35:45 2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请假不合规无奈吞苦果

小张是公司一名运营经理,怀孕后因身体不适曾向公司申请了半个月病假。在小张休假期间,公司经理曾给小张打过电话,询问小张情况。经理在电话中说,他已经了解小张口头请假一事,但要求小张按照公司请假制度进行病假审批。

可病中的小张并没有按照经理的要求及时请假。一周之后,公司给小张发了封电子邮件,在邮件中告知小张,公司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小张旷工。为此,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据了解,在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于请假制度的明确规定:员工请假原则上需要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员工连续旷工3日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小张说,她事先并不清楚公司请假方式,而且她当时身体情况也不适合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无法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申请病假。对于小张的说法,公司并不认可,为此公司还提交了小张以往请病假、事假的电子邮件,以此证明小张此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请过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的确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以其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小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解释说,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要以电子邮件请假的方式合法、合理,也符合现代无纸化办公特征。小张在休假期间,艾斯公司向她提出过电子邮件请假的要求,而她没有按照这个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确实违反了该公司规章制度。

虽然小张提出她不清楚公司请假方式,但她此前却通过电子邮件请过病事假,因此其应该知晓公司的请假流程。此外,小张提出身体条件不适合使用电子设备,可其在休假期间还曾收到了艾斯公司辞退通知,该辞退通知就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可以看出小张有及时收取和发送电子邮件的客观条件。因此,小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定小张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以其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二、QQ交假条辞退系非法

小王是公司一名会计,2013年初因为脑部手术休了病假,术后医院曾开出了3个月全休的病假证明,小王一直在家休养,直至2013年4月底。

3个月病假到期后,医院经诊断认为,按照小王的身体情况尚不能恢复工作。于是,2013年5月到6月期间,医院又先后为他出具了两份病假证明,每份病假证明的时间为1个月。这两次取得医院病假证明后,小王均通过QQ将病假证明的照片传给了公司。

2013年5月,公司还支付了小王该月的病假工资,可之后便拒绝向小王继续支付2013年6月的病假工资,并在2013年6月底以小王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公司称,对于小王的病假,公司仅批准到2013年4月底,此后小王的病假公司并没有批准。

小王于是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2013年6月份的病假工资。

据了解,根据公司规定,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请假申请单需要由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小王称因其术后行动不便需卧床休息,与公司沟通后,公司要求他通过QQ方式提交病假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王没有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填写请假申请单,但在小王通过QQ方式提交病假证明照片后,公司已向小王支付了2013年5月份病假工资,所以法院认为公司认同小王通过这种方式申请病假。小王提交的病假可以证明小王病假期间是连续的,所以法院确认小王2013年6月份尚在病假期间。

最后,法院认定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小王辞退,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2013年6月的病假工资。

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由所就诊的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限。

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都不正确。上述案件中,公司所称其不批准小王的病假没有法律依据。

三、爱人代请假不能算旷工

小李是某饭店前台主管,2013年清明节期间小李因病住院,医院为其出具了全休半个月的病假证明,假期结束后,小李没有上班而是继续在家休息,小李让爱人小王将病假条交给了自己直属领导陈某。

2013年4月19日,饭店以小李旷工为由与小李解除了劳动关系,小李不服该辞退决定,开始与饭店进行交涉。据了解,按照饭店规定,休假3天以上需由部门经理、人事总监逐级审批。经理陈某表示自己曾经收到了小李爱人交来的假条,但饭店认为,小李的请假方式不符合饭店请假规定,因此饭店视小李为无故旷工,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与饭店协商未果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饭店支付2013年4月的病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以小李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为由,将小李正常休病假的情形按旷工处理不当,判令饭店向小李支付2013年4月期间的病假工资。

在上述案件中,小李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生病入院治疗,并由医院依据病情出具了病假证明。小李在住院治疗期间,让其自己前往饭店办理相应请假手续,并不现实。小李在假期结束后让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合情合理,饭店在已经收到病假证明的情况下,理应保障员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病假工资超出这个标准,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休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均涉及请假方式、请假程序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规定的问题。对此,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员工管理,但这些规定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必须提交病假证明,但是对于劳动者患急病重症、遭遇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过于强调请假程序,于理不通。对于因突发事件需休病假的,劳动者由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及时补交、通过电子邮件先行提交事后补交等方式请病假的,法院对这些方式都倾向认定为合理履行了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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