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福利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福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2、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3、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4、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5、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如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二、温州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的具体情况
1、工资待遇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试用期未满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间按照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职定级,叫确定相应的职务和级别工资。
(2)非直接从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如原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身份),其工资待遇按照省人事厅苏人四(1995)8号文中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如原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人员,其试用期工资待遇根据录用时明确的报考职位,分别按办事员、科员职务,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原则上应略低于同条件人员。掌握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低一档工资确定,但不低于本人学历定级工资。试用期满,按录用后正式任命的职务和确定的级别,从期满的下月起,再比照本单位同条件的人员重新理顺其工资关系。
2、其它有关待遇
(1)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同样发给省、市规定的基础津贴、综合补贴、午餐出差补贴、医贴及其它补贴。职务岗位津贴按试用期标准执行,期满后再比照本单位同条件的人员重新确定其标准。
(2)按照规定发放的考核奖、目标奖,根据本人年度考核结果予以确定。
(3)特殊行业的岗位津贴(公安、政法干警津贴、纪检监察办案津贴、信访津贴等)根据本人是否在岗等确定发放金额;试用期内不享受本单位节编奖,期满后可全额发放。
(4)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享受公休假、探亲假等待遇,待试用期满后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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