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施工单位被拖欠的工程款都常常不能足额收回,更不要说利息的问题,现在的司法解释对于被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拿不到工资或工资被拖欠,民工可以向建设单位追讨。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这一规定可以有力地保护民工的利益。但是这一条也同时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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