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其前夫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屋一处,并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该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后在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期间,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自己的朋友刘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刘某按市场价向李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接收了房屋,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双方于2008年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离婚后,李某携房款出走,去向不明。王某知悉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但刘某认为:自己并不知道二人分居和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并已支付了全部房款,所以,自己购买房屋的行为系善意取得,其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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