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许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处理夫妻联合所有之财产,原因在于,夫妻联合财产之所有权、使用权以及获益权等权益均为夫妇双方共享。
一旦任何一方擅自擅自动用或是出让联合财产,将不可避免地侵害到他们的权益,虽然,另一方可以在事发后追认这种决定的有效性,甚至隐含默认这一行为,视为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共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夫妻联合财产中只有一方向外签署协议且意图对外出售此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被视作非法行为。
同样,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有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便私自处理共同财产,按照法定原则,这种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然若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并通过支付合理费用获得了这些财产,依照法理应当维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其他共有人所受到的损害,则应由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即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也包括津贴、福利等,实践中分割财产时也包括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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