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警衔津贴发放依据
1、警衔津贴标准: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
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
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
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
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2、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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