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衔津贴标准: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
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
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
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
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2、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警衔津贴标准每月分别为:
总警监2250,副总警监2000;
一级警监1800,二级警监1600,三级警监1400;
一级警督1250,二级警督1100,三级警督960;
一级警司860,二级警司760,三级警司660;
一级警员610,二级警员5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四十条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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